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1年家上字第3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9月19日
裁判案由:分割遺產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家上字第39號
被上訴人 游阿款 上列被上訴人與 游金里 等人因與上訴人 游阿爽 間分割遺產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0年12月30日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度家訴字第85號民事判決提起上訴,因游金里死亡,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由游阿款為被上訴人游金里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由
一、按當事人死亡者,訴訟程序在有繼承人、遺產管理人或其他依法令應續行訴訟之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民事訴訟法第168條定有明文。又上開條文所定之承受訴訟人,於得為承受時,應即為承受之聲明;他造當事人,亦得聲明承受訴訟;又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法院亦得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同法第175條第1項、第2項、第178條亦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上訴人游金里於民國101年8月2日死亡,有除戶戶籍謄本可證(見本院卷第181頁),則依上說明,本件訴訟當然停止。而游金里之繼承人為游阿爽、游阿款、 周游素 、 藍游麗華 、 倪志端 、 倪朝輝 等六人,有繼承系統表、戶籍謄本可稽(見本院卷168至177頁)。其中周游素、藍游麗華、倪志端、倪朝輝業已具狀聲明承受訴訟(見本院卷178至179頁)。游阿爽為本件訴訟之對造當事人,自不得承受被上訴人游金里之當事人地位。惟游阿款迄未聲明承受訴訟,爰依職權裁定命游阿款一同續行訴訟。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9月19日
家事法庭
審判長法官鄭三源
法官林玉珮法官邱琦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千元。
中華民國101年9月19日
書記官蕭詩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