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2762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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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聲字第276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7月23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2762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陳碩見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1年度執聲字第2093號、101年度執字第755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碩見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
理由
一、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受刑人陳碩見因犯偽造文書、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經臺灣高等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均分別確定在案,有上開案件判決書2份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件附卷可證。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7月23日
刑事第十一庭法官王金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敘明抗告之理由。
書記官謝明倫中華民國101年7月23日附表:受刑人陳碩見定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罪名│偽造文書│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10月│有期徒刑3月│├────────┼───────────┼───────────┤│犯罪日期│98年6月23日│101年1月8日│├────────┼───────────┼───────────┤│偵查(自訴)機關│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年度案號│100年度偵字第10820號│101年度毒偵字第200號│├───┬────┼───────────┼───────────┤││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最後│案號│100年度上訴字第2477號│101年度中簡字第930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1年1月31日│101年4月30日│├───┼────┼───────────┼───────────┤││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確定│案號│100年度上訴字第2477號│101年度中簡字第930號││判決├────┼───────────┼───────────┤││判決│101年2月24日│101年5月30日│││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否│是││罰金之案件│││├────────┼───────────┼───────────┤│備註│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1年度執字第3012號(│101年度執字第7555號(│││已發監執行)刑期由101│已發監執行)刑期由103│││年6月10日至103年4月9日│年4月10日至103年7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