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司促字第2932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司促字第2932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2月2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0年度司促字第29322號聲請人即債權人 李清元 聲請人即債權人寶吉祥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顏錚浩 相對人即債務人 吳偉全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李清元清償新臺幣叁拾陸萬元,及自民國一百年十一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寶吉祥有限公司清償新臺幣貳拾肆萬元,及自民國一百年十一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二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0年12月2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鄧仁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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