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2491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2491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7月0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促字第24918號債權人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代理人 顏大傑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王 劉睦英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釋明債務人王劉睦英正確之身分證統一編號(聲請狀記載債務人王劉睦英之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其與借款契約記載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不符)。
二、債務人王劉睦英(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Z000000000號)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04年7月7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洪婉琪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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