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88年度易字第2267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88年易字第226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4月13日

裁判案由:違反動產擔保交易法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八十八年度易字第二二六七號
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違反動產擔保交易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八十八年度偵字第一四七四一號),經訊問被告後,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甲○○動產擔保交易之債務人,意圖不法之利益,將標的物遷移,致生損害於債權人,處罰金伍仟元,如易服勞役,以叁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原由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經本院訊問,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引用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如附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二項,動產擔保交易法第三十八條,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四十二條第二項,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四月十三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官黃斯偉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誤。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薛淑玲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四月十八日附論罪科刑依據之法條:
動產擔保交易法第三十八條動產擔保交易之債務人,意圖不法之利益,將標的物遷移、出賣、出質、移轉、抵押為其他處分,致生損害債權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六千元以下之罰金。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