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89年度重訴字第4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89年重訴字第4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4月13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重訴字第四十四號
原告臺灣土地銀行法定代理人 林彭郎 訴訟代理人 陳光淵 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前聲請對債務人甲○○發支付命令,惟該債務人已於法定期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叄億肆仟柒佰肆拾捌萬伍仟伍佰陸拾伍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銀元壹佰壹拾伍萬捌仟貳佰捌拾陸元,折合新臺幣叄佰肆拾柒萬肆仟捌佰伍拾捌元,扣除前已繳支付命令聲請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叄佰肆拾柒萬肆仟捌佰壹拾叄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正,並應預納送達費郵票壹拾份(每份新台幣叄拾肆元),如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四月十三日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庭~B法官高敏俐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B法院書記官陳蕙楠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四月十三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