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14年度交附民字第54號刑事裁定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交附民字第54號

原告 朱靜淑

游雅雯

被告 鄭永利

上列被告因114年度交易字第139號公共危險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7月16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莊深淵

法官陳錦雯

法官程明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廖文瑜

中華民國114年7月16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