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11年重上字第53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8月16日
裁判案由: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等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重上字第537號上訴人 林龍輝 訴訟代理人 楊愛基 律師被上訴人 廖永裕 訴訟代理人 賴錫卿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2年9月18日上午10時30分在本院第3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8月16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賴劍毅
法官洪純莉法官陳君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8月16日
書記官郭姝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