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2年選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8月15日
裁判案由:當選無效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選字第2號上訴人即原告 潘長成 被上訴人即被告 利八魁
徐榮耀 上列當事人間當選無效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於民國112年7月11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據上訴人繳納裁判費。查本件為非財產權訴訟,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1項及第77條之16第1項前段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4,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逕向本院補繳,倘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8月15日
選舉法庭審判長法官凃春生
法官薛全晉法官俞亦軒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8月15日
書記官魏慧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