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12年度司促字第93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12年司促字第93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8月1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促字第932號債權人偉力達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卓樹忠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 羅仁佑 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督促程序,如聲請人應為對待給付尚未履行,或支付命令之送達應於外國為之,或依公示送達為之者,不得行之,民事訴訟法第509條定有明文;復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明文可參。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羅仁佑發給支付命令,查債務人之戶籍設於金門○○○○○○○○○,有內政部戶役政電子閘門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1紙在卷可稽,因債務人送達處所不明,應對其為公示送達,則依前開規定,債權人向本院聲請發支付命令,殊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12年8月1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莊嘉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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