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2年度交附民字第13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2年交附民字第13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8月15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2年度交附民字第133號原告 楊金玉 送達代收人 藍稜喬 訴訟代理人 邱榆富 被告 唐美雲 上列被告因過失致重傷害案件(本院112年度交易字第8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2年8月15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李宗濡
法官江永楨法官李松諺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8月15日
書記官林孟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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