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6年度勞上字第1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6年勞上字第1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8月16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勞上字第17號上訴人 田桂美
林慧玲 林家銘 林韋萍 田忠正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名谷營造有限公司林聰榮 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核其訴訟標的金額新台幣(下同)2,733,534元,第三審應徵裁判費42,189元,又對於第二審判決上訴,上訴人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442條第2項前段、第466條之1第1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7日內,逕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並補正律師委任書或依同法第466條之2訴訟救助之規定,聲請第三審法院選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逾期不為上開補正,即駁回第三審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8月16日
勞工法庭審判長法官吳上康
法官陳學德法官王浦傑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8月16日
書記官翁心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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