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除字第462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4月2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7年度除字第462號聲請人 郭銘秀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6年度司催字第1445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7年3月2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4月20日
民事第八庭法官林欣苑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7年4月20日
書記官黃巧吟┌──────────────────────────────┐│附表:107年度除字第462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新台幣)││├──┼───┼────┼──────┼─────┼─────┤│001│郭銘秀│第一商業│106年12月7日│42,994元│DA0000000││││銀行安和│││││││分行││││├──┼───┼────┼──────┼─────┼─────┤│002│郭銘秀│第一商業│106年12月7日│34,367元│DA0000000││││銀行安和│││││││分行││││├──┼───┼────┼──────┼─────┼─────┤│003│郭銘秀│第一商業│106年12月7日│47,737元│DA0000000││││銀行安和│││││││分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