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除字第500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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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除字第500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4月2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7年度除字第500號聲請人 楊仁 和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於民國106年12月1日以106年度司催字第1708號公示催告。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7年4月9日屆滿(107年4月6日、7日、8日均為假日,故以同年月
9日為末日代之),迄今無人申報權利,經本院依職權調閱上開公示催告卷宗核閱無訛。而聲請人於107年4月9日下午向本院聲請除權判決時,雖附表所示支票之公示催告申報權利期間尚未屆滿(應至同日23時59分止始期滿),惟依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但書規定,其聲請亦有效力,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107年4月20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劉娟呈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7年4月23日
書記官周慈怡┌────────────────────────────────┐│附表:│├──┬────┬────┬───────┬─────┬─────┤│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新臺幣)││├──┼────┼────┼───────┼─────┼─────┤│001│童趣生活│第一商業│106年12月31日│20,460元│KA0000000│││館有限公│銀行新生││││││司│分行││││└──┴────┴────┴───────┴─────┴─────┘

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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