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交簡上字第222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交簡上字第22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2月28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交簡上字第222號上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鍾達龍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本院於民國105年11月8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案由欄第4行「第二審合議庭判決如下」之記載,應更正為「第二審合議庭認應適用通常程序審理,並自為第一審判決如下」。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有司法院釋字第43號解釋意旨足參。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中,案由欄第4行「第二審合議庭判決如下」之記載,為顯然之錯誤,惟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裁判之本旨,應予更正為「第二審合議庭認應適用通常程序審理,並自為第一審判決如下」。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12月28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李雅俐
法官廖素琪法官時瑋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黃佳莉中華民國105年12月28日

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