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9年度員小字第95號
原 告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程耀輝
訴訟代理人 宋坤龍
被 告 羅智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信用卡消費款事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臺北簡易庭民事裁定移送前來,本院於民國109年4月9日言詞辯
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柒萬壹仟捌佰柒拾貳元,及其中新臺幣柒
萬零玖拾捌元,自民國九十七年十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年息百分之十四點九八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9年4月23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
法官沙小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僅得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提起上訴,並應於判
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
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9年4月23日
書記官葉春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