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裁定 109年度豐秩字第20號
移送機關 臺中市政府警察局豐原分局
被移送人 張家榮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中華民
國109年4月21日中市警豐分偵社維字第1090032382號移送書移送
審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張家榮散佈謠言,足以影響公共安寧,處罰鍰新臺幣伍仟元。
事實理由及證據
一、被移送人於下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
(一)時間:民國109年3月20日20時53分。
(二)地點:臺中市○○區○○路○○巷○○○號。
(三)行為:被移送人於上開時、地,透過行動電話連結網際網
路,於社群網站「LINE」之「豐原小V洗車團(44)」群
組,發布「臺灣明天起實施COVID-19新型冠狀病毒假期兩
個星期,從2020年3月20日開始,所有上班族學生(強制
性)休假以免傳播,檢查連結以查看您的縣市是否已列出
:http://bit.ly/MandatoryPaidLeave」之文字,以此方
式散布不實消息,足以影響公共之安寧。
二、上開事實,有下列事證證明屬實:
(一)被移送人張家榮於警詢之自白。
(二)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函。
(三)被移送人所傳送上開文字之截圖畫面及被移送人相關資料
翻拍照片3張。
三、按散佈謠言,足以影響公共之安寧者,處3日以下拘留或新
臺幣3萬元以下罰鍰,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3條第1項第5款定
有明文。故行為人主觀上基於將明知為不實事實散發傳布於
公眾之目的,並於客觀上先以語言或文字等意思表示將該不
實事實捏造以謠言呈現,再以語言或文字等傳播方式將該謠
言散發傳布於公眾,且該散佈謠言之內容足以使聽聞者心生
畏懼與恐慌,而有影響公共安寧之情形,即構成本條項款之
非行。本件被移送人雖辯稱:伊不小心轉傳,沒有任何惡意
,然查,被移送人於前揭時地發送該則訊息,為被移送人於
警訊時供承在卷,並有被移送人貼文擷圖在卷可參。衡諸常
情,被移送人應知其所在LINE群組「豐原小V洗車團(44)
」之人數達44人,其若發送該則訊息,將為不特定多數人所
知悉,然被移送人仍發送該則訊息,應有散布之意。而新冠
狀病毒如今已橫掃全球,正值社會大眾對於新冠狀病毒之傳
染充滿驚懼之際,被移送人此番文字及言論,如有民眾誤信
謠言,將使民眾不信任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中央流行疫情指
揮中心發布之訊息,甚至不配合防疫措施,影響疫情控制,
顯然足以影響公共之安寧,是被移送人前開所辯,尚非可採
。本件被移送人乃係將未經查證之不實謠言散佈於公眾,其
內容已足以使聽聞者心生畏懼與恐慌,有影響公共安寧之情
形。核被移送人所為,係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3條第1項
第5款散佈謠言,足以影響公共安寧之規定,應依法處罰。
爰審酌被移送人違反本法行為之動機、目的、手段、智識程
度、所生危害及犯後態度等一切情狀,裁處如主文所示。
四、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5條第1項,第63條第1項第5款,裁定
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4月27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官林新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以書狀敘述理
由,向本庭提出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4月27日
書記官
附錄法條:
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3條第1項第5款
有左列各款行為之一者,處三日以下拘留或新臺幣三萬元以下罰
鍰:
五、散佈謠言,足以影響公共之安寧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