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09年度板小字第677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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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9年度板小字第677號
原   告 遠信國際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沈文斌
訴訟代理人  陳立為
被   告 飛達行銷企劃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明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扣押款事件,於民國109年4月8日言詞辯
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自民國一百零八年十二月起至本院一零八年度司執字第一
三九六六一號移轉命令失效日止,在新臺幣陸萬捌仟陸佰玖拾壹
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八年三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
之二十計算之利息,及執行費用新臺幣伍佰伍拾肆元,及程序費
用新臺幣伍佰元之範圍內,按月將訴外人即債務人 鄭羽庭 每月應
支領之勞務報酬(含薪津、獎金、津貼、補助費、研究費…等在
內)之三分之一給付原告。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查無民事訴
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事,應准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
論而為判決,合先敘明。
二、原告起訴主張:原告依法對訴外人即債務人鄭羽庭向本院聲
請本票裁定,經本院作成108年度司票字第4700號本票裁定
(下稱系爭本票裁定)確定在案。原告復持系爭本票裁定向
本院執行處聲請強制執行,經本院於民國108年11月11日核
發108年度司執字第139661號扣押命令,就訴外人鄭羽庭於
被告處任職期間所得支領之各項薪資債權(包括薪俸、獎金
、津貼、研究費等在內)之1/3,在新臺幣(下同)68,691
元,及自108年3月1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20計算
之利息,暨程序費用500元、執行費用554元範圍內,予以扣
押。復於同年12月18日核發移轉命令(下稱系爭移轉命令)
,將鄭羽庭對被告之薪資債權於上開扣押範圍內移轉予原告
。惟該移轉命令送達被告後,被告既未對之聲明異議,亦未
依原告之催告履行給付,依強制執行法第119條第2項之規定
提起本件訴訟,並求為判決如主文。
三、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與其所述相符之本院108年度司
執字第139661號扣押及移轉命令影本為證,並經本院職權調
閱本院108年度司執字第139661號強制執行卷宗查閱無訛,
又被告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而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
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爭執,依法視同自認,堪認原告之主
張為真實。
四、從而,原告依兩造間移轉命令之法律關係,請求判決如主文
第一項之所示,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本件係依小額訴訟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爰依職權宣告
假執行。另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9第1項規定,確定本
件訴訟費用額為1,000元,由敗訴之被告負擔。
六、結論: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
385條第1項、第436條之19第1項、第78條、第436條之20,
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4月29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呂安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
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
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
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
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華民國109年4月29日
書記官謝淳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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