鳳山簡易庭109年度鳳補字第263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鳳補字第263號
原   告  陳建梃
上列原告訴請被告 黃文賢 (原名 黃忠賢 )損害賠償事件,經查訴
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6,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
660元,此為法定必備之程式,然原告尚未繳納。茲限原告於收
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如逾期未繳,即得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3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譚德周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3  日
                書記官 李冠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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