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單禁沒字第634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單禁沒字第63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9月11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單禁沒字第634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廖榆宸上列聲請人聲請沒收案件(106年度聲沒字第10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手指虎陸只均沒收。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廖榆宸前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後以104年度偵字第24318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而該案所查扣之手指虎6只,屬違禁物,爰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刑法關於沒收之規定,於105年7月1日修正施行;且「沒收、非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適用裁判時之法律」,復為刑法第2條第2項所明定,本件沒收自應適用裁判時即修正後之相關規定,合先敘明。再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修正後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亦分別定有明文。
而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所稱之刀械,指武士刀、手杖刀、鴛鴦刀、手指虎、鋼(鐵)鞭、扁鑽、匕首及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查禁,非供正當使用具有殺傷力之刀械;第4條第1項第3款所列之各式刀械,非經主管機關許可,不得製造、販賣、運輸、轉讓、出租、出借、持有,為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4條第1項第3款、第6條所明定。是未經許可而持有之前述刀械,自屬違禁物。
三、查被告前於104年9月間某日,在大陸地區購物網站,以新臺幣3,000元之代價,下標購買手指虎6只,並委託世捷航空貨運承攬有限公司向財政部關務署臺北關(下稱臺北關)申報進口快遞貨物。嗣於104年9月5日凌晨2時許,在桃園機場遠雄航空自由貿易港區快遞專區進口倉,為臺北關人員查獲,涉嫌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嗣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後以104年度偵字第24318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此有上開緩起訴處分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又被告前開遭查獲扣案之手指虎6只,經送桃園市政府警察局鑑定後,認其均為金屬塊製成,有
4孔可供手指套入使用,符合管制刀械圖例及說明要件,屬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所列管之刀械等情,復有桃園市政府警察局104年10月7日函暨所附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刀械鑑驗小組工作紀錄表、鑑驗工作紀錄相片附卷可憑,足認扣案之手指虎6只確為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所列之管制物品,而屬違禁物無訛。檢察官前開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刑法第2條第2項、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9月11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傅思綺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呂靜雯中華民國107年9月13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