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8年度聲字第39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8年聲字第39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5月06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聲字第390號聲請人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陳長生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8年度執字第169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長生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拾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長生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先後經法院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刑,刑法第53條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陳長生犯前犯如附表所示各罪,經本院分別判處各如附表所示之刑並均確定在案,有各該刑事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從而,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等情,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有期徒刑如主文所示。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5月6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張意聰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108年5月6日
書記官鄭翔元附表:
┌────────┬──────────┬──────────┬──────────┐│編號│1│2│以下空白│├────────┼──────────┼──────────┼──────────┤││││││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1)有期徒刑9月││││宣告刑│(2)有期徒刑9月│有期徒刑3年1月.│││││││├────────┼──────────┼──────────┼──────────┤││(1)106年10月17日│106年9月底至10月初間│││犯罪日期│(2)106年10月19日│某日至106年11月8日│││││││├────────┼──────────┼──────────┼──────────┤││││││偵查(自訴)機關│嘉義地檢106年度毒偵│嘉義地檢107年度偵字│││年度案號│字第1973號、106年度│第4313、8360號││││偵字第7913號│││├───┬────┼──────────┼──────────┼──────────┤││││││││法院│嘉義地院│嘉義地院│││││││││最後├────┼──────────┼──────────┼──────────┤││││││││案號│107年度訴字第55號│107年度訴字第731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7年01月31日│108年03月20日││├───┼────┼──────────┼──────────┼──────────┤││││││││法院│嘉義地院│嘉義地院│││││││││確定├────┼──────────┼──────────┼──────────┤││││││││案號│107年度訴字第55號│107年度訴字第731號│││判決││││││├────┼──────────┼──────────┼──────────┤││判決│107年02月23日│108年04月08日││││確定日期││││├───┴────┼──────────┼──────────┼──────────┤││經同案定應執行有期徒││││備註│刑1年2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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