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93年度雄簡字第6269號民事宣示筆錄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九十三年度雄簡字第六二六九號
  原   告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甲○○
  被   告 乙○○
當事人間九十三年度雄簡字第六二六九號給付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二月二十
一日下午三時二十分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民事第一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
職員如左:
  法   官 周宛瑩
  法院書記官 黃美玲
朗讀案由。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萬零玖佰零伍元,及其中新臺幣玖萬玖仟壹佰柒拾元自民
國九十三年九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被告積欠其如主文所示之金額、利息未給付之事實,業據其提出小額循
環信用貸款契約書、利息餘額查詢表、客戶交易明細表為證,經本院核對無訛,
且被告經合法通知未到場爭執,本院認原告主張之事實堪信為真且有理由,爰判
決如主文。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同時表明上訴理由(
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
                  法院書記官黃美玲
法官周宛瑩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二   月  二十一  日
                  法院書記官黃美玲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