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林簡易庭94年度員簡字第3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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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 林簡易庭 民事裁定        九十四年度員簡字第三九號
  原   告 台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甲○○
  被   告 乙○○已更名
右當事人間清償借款等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九十四年五月十九日上午十時在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
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四   月 二十一  日
            員林簡易庭
法官洪榮謙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邱柏滄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四   月 二十一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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