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0年訴字第310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7月06日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年度訴字第三一○一號
原告巨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郭麗秋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邦利國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即昱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壹佰肆拾陸萬伍仟肆佰捌拾伍元,應繳裁判費銀元肆仟捌佰捌拾伍元,折合新台幣壹萬肆仟陸佰伍拾伍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壹萬肆仟陸佰壹拾元。
(二)交付送達費郵票壹拾份(每份新台幣參拾肆元)。
(三)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壹份(敘明起訴主張之原因事實、訴訟標的、應受判決事項聲明,及主張之法律上理由),並補正其所列之被告姓名、住所。
(四)提出兩造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法定代理人戶籍謄本。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九十年七月六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賴錦華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九十年七月九日
書記官葛映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