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0年補字第48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7月06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年度補字第四八一號
原告甲○○右原告與被告 鄭容銘 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貳佰伍拾萬元,折合銀元捌拾叁萬叁仟叁佰叁拾叁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銀元捌仟叁佰叁拾肆元,折合新臺幣貳萬伍仟零貳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柒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年七月六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陳邦豪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九十年七月六日~B書記官高秋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