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0年度易字第51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0年易字第51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7月06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易字第五一一號
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年度偵字第二二一六號),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年七月六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法官黃紹紘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劉新怡中華民國九十年七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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