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9年度附民字第44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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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9年附民字第4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6月23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99年度附民字第44號原告鍾慶科技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被告甲○○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99年度易字第210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案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6月23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林輝煌
法官張文俊法官蕭雅毓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鍾宜津中華民國99年6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