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9年訴字第14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6月23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訴字第143號原告戊○○○○訴訟代理人 張育誠 律師
簡承佑 律師被告乙○○訴訟代理人丙○○被告子○○兼上一人訴訟代理人辛○○被告癸○○
壬○○丑○○上一人訴訟代理人甲○○被告庚○○
己○○上一人訴訟代理人丁○○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定於民國99年7月14日上午9時10分,在本院第七法庭行言詞辯論。中華民國99年6月2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楊昱辰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6月23日
書記官李松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