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交簡附民字第1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交簡附民字第1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7月30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2年度交簡附民字第11號原告 王鴻文 被告 邜育全 上列被告因業務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7月30日
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法官李秋娟
法官林筱涵法官簡婉倫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許千士中華民國102年7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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