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簡易庭(含朴子)109年度嘉小字第719號民事判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9年度嘉小字第719號
原   告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訴訟代理人  林鯤進
被   告  沈政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11月6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17,008元,及自94年12月24日起
至104年8月31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9.71計算之利息,暨
自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5計算之利
息。
訴訟費用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9年11月20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官陳思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嘉義市○○路
○○○○○號)提出上訴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
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規定:對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之
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中華民國109年11月20日
書記官黃士祐
附註:本件原告起訴事實如附件一起訴狀所載。
原告訴之聲明如附件二言詞辯論筆錄節本所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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