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投簡易庭(含埔里)97年度投小字第58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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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投小字第588號
原   告 甲○○
被   告 乙○○
上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事實及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
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住所地係在宜蘭縣三星鄉,此有被告之個人資料查
詢結果一紙在卷可參。而被告販售帳戶之地點為宜蘭縣,以
電話詐騙原告之集團成員所為之行為地亦不明,此有原告提
出之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97年度偵字第594號聲
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一份在卷足憑。末原告又未釋明本件侵權
行為地為本院管轄之事實,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之規定
,自應由臺灣宜蘭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
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10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
法官趙思芸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10  日
            書記官陳慶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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