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89年再字第2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3月02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台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判決八十九年度再字第二號
再審原告辛○○再審被告癸○○
壬○○丙○○庚○○己○○乙○○子○○丁○○戊○○甲○○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再審原告對於中華民國██████本院__年度__字第__號確定判決提起再審,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再審之訴駁回。
再審訴訟費用由再審原告負擔。
事實
甲、再審原告方面:
一、聲明:求為判決:㈠本院__年度__字第__號確定判決廢棄。㈡駁回再審被告之上訴。㈢再審及前程序第一、二審訴訟費用由再審被告負擔。
二、陳述:
三、證據:
乙、再審被告方面:
一、聲明:求為判決:如主文所示。
二、陳述:
丙、本院依職權調閱本院__年__字第__號及本院__年__字第__號民事卷。理由
一、本件再審原告起訴主張_,_因依民事訴訟法__規定,提起本件再審之訴,求為將本院__年度__字第__號原確定判決廢棄,並駁回再審之上訴之判決。
二、再審被告則以__等語,資為抗辯。
三、按對於第二審確定終局裁判,如就足影響於判決之重要證物漏未斟酌者,固得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九十七條規定,提起再審之訴。惟查本件再審原告所稱本院__年__字第__號原確定判決,所漏未斟酌之重要證據,即__,原確定判決業經審酌,認該證物為不足採,並載明該證物何以不足採之理由(見上開確定判決理由欄第__項)。是則再審原告主張原確定判決就上開__之重要證物漏未斟酌等語,自非實在,為無可取。從而,其執此提起本件再審之訴,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據上論結,本件再審之訴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八條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三月二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第三庭~B1審判長法官陳照德~B2法官陳成泉~B3法官蔡王金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