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89年上更(一)字第3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3月02日
裁判案由:懲治盜匪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上更(一)字第三七號c
上訴人即被告甲○○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乙○○右列被告因懲治盜匪條例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羈押期間,自民國八十九年四月七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本件被告甲○○前經本院認為犯盜匪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之一第一項第一、三款情形,且有事實足認為有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而有羈押之必要,於民國八十九年一月七日執行羈押,茲於羈押期間未滿前,經本院訊問被告後,仍認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並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八十九年四月七日起延長羈押貳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五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三月三十一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黃聰明
法官王浦傑法官黃三哲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法院書記官陳淑貞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四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