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89年度聲字第14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89年聲字第14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3月02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聲字第一四一號
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玖月。
理由甲○○因業務侵占等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三月二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官胡森田
法官黃日隆法官蕭錦鍾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蘇昭文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三月三日
A受刑人甲○○應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宣│犯罪日期│偵查│最後事實審│確定判決││罪名│告├────┼──┬─────┼─┬───┬────┼─┬───┬────┤││刑│年月日│偵機│年字號│法│案號│判決日期│法│案號│確定日期│││││查關││院│年字號│年月日│院│年字號│年月日│├──────┼──┼────┼──┼─────┼─┼───┼────┼─┼───┼────┤││有│84││7│台│││台││││業6│期││台│4│中│上7││中│上7│││務執9㈠│徒│︱間│中│偵2│高│易3│5│高│易3│5││侵鑑3│刑│6│地│1│分│3││分│3│││占6│七│.│檢│1│院│2││院│2││││月│67│││││││││├──────┼──┼────┼──┼─────┼─┼───┼────┼─┼───┼────┤││有│││5│台│││台││││詐6│期│間│台│9│中│上3││中│上3│││執5㈡│徒│︱│中│偵9│高│6│8│高│6│8││鑑3│刑│間│地│8│分│易2││分│易2│││欺│三││檢││院│2││院│2││││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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