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7年度促字第681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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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7年促字第68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1月1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簡易庭支付命令97年度促字第681號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羅聯福 債務人 黃文錡
何月娥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496,670元,及自民國96年9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八點九七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96年10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6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1,000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即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庭提出異議,如債務人不於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庭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如接獲本命令3個月後,未接獲確定證明書、失效、非轄或異議等通知,得向承辦書記官查詢。)中華民國97年1月16日
簡易庭法官楊欣怡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7年1月16日
書記官蕭應欽附註:嗣後遞狀及其信封請註明案號及股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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