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附民字第76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附民字第7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6月30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判決原告丙○○
乙○○被告甲○○上列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方面:聲明、陳述如附件。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理由
一、按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訟,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損害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應於刑事訴訟起訴後,第二審辯論終結前為之,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第488條前段分別定有明文。又附帶民事訴訟之提起,必以刑事訴訟程序之存在為前提,除為避免民刑事裁判兩歧外,亦在利用刑事訴訟調查所得之訴訟資料,以達訴訟經濟之目的(最高法院87年度臺附字第38號判決意旨參照)。因此,倘原告與被告間之刑事訴訟案件根本未經起訴繫屬於法院,即無任何刑事訴訟程序存在得以使原告「附帶」提起民事訴訟,此時第一審法院即應以附帶民事訴訟之提起不合法,依刑事訴訟法第50
2條第1項判決駁回之。
二、查本件原告丙○○、乙○○所述被告甲○○犯恐嚇、公然侮辱、誹謗等罪(如附件),除被告甲○○對原告2人所犯過失傷害罪,業經本院交通法庭於民國97年5月22日以97年度壢交簡字第988號判決判處拘役20日(得易科罰金)外,並無原告所謂恐嚇等刑事案件經起訴而繫屬於本院,至於原告
2人就上開被告所犯過失傷害案件提出之附帶民事賠償,業經本院該承辦庭於97年5月28日以97年度壢交簡附民字第38號裁定移送本院民事庭在案,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上開刑事簡易判決、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等在卷可稽,參照上開說明,原告2人提起之附帶民事訴訟及假執行之聲請,顯不合法,均應予駁回,原告2人如欲就已裁定移送本院民事庭之案件有所陳述及聲明,自應向本院民事庭為之,併此指明。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6月30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潘政宏
法官楊晴翔法官吳勇毅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
書記官羅婉榕中華民國97年7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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