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4年度補字第130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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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4年補字第130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1月09日
裁判案由:分配表異議之訴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補字第1308號原告乙○○被告甲○○
台東區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蕭廷焜 上列當事人間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柒萬貳仟貳佰陸拾參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1月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劉景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5年1月9日
書記官郭南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