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14年度勞補字第28號民事裁定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勞補字第28號

原告統聯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奇峯

訴訟代理人 胡勝杰

上列原告與被告 吳俊彥 間請求返還職災補償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萬7,96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230元。扣除前繳聲請費1,000元後,尚應補繳裁判費3,2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起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6月12日

勞動法庭法官蔡仁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6月12日

書記官高雪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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