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中交簡字第2604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中交簡字第260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1月28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7年度中交簡字第2604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戊○○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7年度速偵字第467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戊○○服用酒類,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院認定之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並補充被告戊○○於警詢時之供述為證據。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185條之3、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中華民國97年11月28日
臺中簡易庭法官楊萬益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並附繕本)。上訴書狀如未敘述理由,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本院。
書記官譚系媛中華民國97年11月28日附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97年度速偵字第4673號被告戊○○男39歲(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住彰化縣彰化市○○里○○○路○○○
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以聲請簡易判決處刑為宜,茲敘述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如下:
犯罪事實
一、戊○○於民國97年11月1日上午7時45分許,在彰化縣彰化市○○○路○○○號住處,飲用啤酒半瓶後,已有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之狀況,竟於同日上午8時許,駕駛車牌號碼0000-00號自小貨車離去。嗣於同日上午10時50分許,在臺中縣○○鄉○○路○段往中彰匝道口前,因不勝酒力而追撞前方停等紅燈由丁○○所駕駛車牌號碼00-0000號自小客車,(丁○○因而頭、頸部受傷,傷害部分未據告訴),車牌號碼00-0000號自小客車受撞擊後因而向前撞擊停等紅燈由丙○○所駕駛車牌號碼0000-00號自小客車(丙○○因而受傷,傷害部分未據告訴),車牌號碼0000-00號也因而再向前撞擊停等紅燈由甲○○所駕駛車牌號碼00-0000號自小客車(該車乘客 吳富美 因而頭部受傷,傷害部分未據告訴)。經警到場處理,對戊○○施以酒精含量測試,其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高達每公升0.98毫克。
二、案經臺中縣警察局烏日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事實業據被告戊○○於偵查中坦承不諱,核與被害人丁○○、丙○○、甲○○於警詢時之供述大致相符,並有酒精測定紀錄表及刑法第185條之3查獲後測試、觀察職務報告各1紙在卷可稽,復有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及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表(一)(二)各1份及現場照片8張附卷足參,是本件事證明確,被告犯嫌堪予認定。
二、核被告戊○○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之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規定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致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中華民國97年11月2日
檢察官乙○○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7年11月9日
書記官洪玉玲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中華民國刑法第185條之3服用毒品、麻醉藥品、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十五萬元以下罰金。
當事人注意事項:
(一)本件係依據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喚被告、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被告、告訴人、被害人對告訴乃論案件,得儘速試行和解,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請告訴人寄送撤回告訴狀至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簡易庭。
(三)被告、告訴人、被害人對本案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見之必要時,請即以書狀向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簡易庭陳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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