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交簡附民字第7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5月16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5年度交簡附民字第71號原告周○陞(00年00月生,真實姓名年籍資料詳卷)法定代理人吳○如(真實姓名年籍資料詳卷)訴訟代理人周○至(真實姓名年籍資料詳卷)被告 林旭真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本院105年度交簡字第984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5月16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王俊彥
法官陳力揚法官翁熒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5月16日
書記官鄭翠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