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6年交附民字第5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8月03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6年度交附民字第50號原告 梁巧宜 被告 林麗美
林振瀛 即聖詮汽車修配廠上列被告因業務過失傷害案件(本院106年度交易字第291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8月3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田德煙
法官魏志修法官蘇品樺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8月3日
書記官林子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