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6年度單聲沒字第6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6年單聲沒字第6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8月03日

裁判案由:聲請裁定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單聲沒字第61號聲請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魏麗英
蘇健振邱彩華黃三川張永霖洪明雄 張永裕 黃樹枝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賭博案件,聲請裁定單獨宣告沒收(106年度聲沒字第13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撲克牌壹副及賭資新臺幣壹仟元均沒收。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106年度偵字第3631號被告魏麗英、蘇健振、邱彩華、黃三川、張永霖、洪明雄、張永裕及黃樹枝等賭博一案,業經該署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確定,而扣案之新臺幣(下同)1,000元係被告等人之賭資,賭具撲克牌1副係當場賭博之器具,爰依刑法第266條第2項、第40條第2項、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供犯罪所用、供犯罪預備或因犯罪所得之物,以屬於被告者為限,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同法第259條之1定有明文。再按當場賭博之器具與在賭檯或兌換籌碼處之財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266條第2項、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
三、查被告魏麗英、蘇健振、邱彩華、黃三川、張永霖、洪明雄、張永裕及黃樹枝前因賭博案件,經彰化地檢署檢察官以106年度偵字第3631號為不起處分,並於民國106年4月27日確定等情,有不起訴處分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參見本院卷)在卷足憑。而扣案之賭資1,000元(彰化地檢署106年度保字第1058號扣押物品清單及贓證物款收據雖記載賭資為1,100元,然依卷附扣案賭資照片所示,承辦員警所查扣者僅有10張100元鈔票,是其間差額100元,應由檢警承辦人員查明後,另為適當處理)係在賭檯之財物,扣案之撲克牌1副為當場賭博之器具,有卷附彰化縣警察局溪湖分局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在卷可稽,依上揭刑法第40條第2項、第266條第2項之規定,核屬專科沒收之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得單獨宣告沒收。是檢察官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刑法第40條第2項、第266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8月3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梁晉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6年8月3日
書記官呂雅惠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