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度聲字第1925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聲字第192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5月16日
裁判案由:聲請宣告沒收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聲字第1925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洪吳秀蘭
郭耀隆上列聲請人因被告賭博案件,聲請宣告沒收(105年度執聲字第86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洪吳秀蘭及郭耀隆賭博案件,經檢察官分別為緩起訴處分及不起訴處分確定,惟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俱為被告所有且各係供犯罪所用及因犯罪所得之物,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供犯罪所用、供犯罪預備或因犯罪所得之物,以屬於被告者為限,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同法第259條之1定有明文。
三、查被告洪吳秀蘭賭博案件,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分別以104年度偵字第1989號為緩起訴處分期滿未經撤銷而確定;被告郭耀隆則經該署檢察官以同案號為職權不起訴處分確定,此有上開不起訴處分書、緩起訴處分書、執行緩起訴處分命令通知書及報告書附卷可憑。又前開案件扣得如附表編號1至3所示之物俱為被告洪吳秀蘭所有且各係供本件犯罪所用及因犯罪所得之物,業據被告洪吳秀蘭供承在卷(警卷第5頁);另扣得如附表編號4所示之物則為被告郭耀隆所有且係供本案賭博犯行收執憑兌之物,亦據被告郭耀隆供承在卷(警卷第8頁),是本件聲請核與前揭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259條之1,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5月16日
刑事第十八庭法官唐照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5年5月16日
書記官鄭翠蘭附表:
┌──┬──────────┬───┬──────┐│編號│扣押物品名稱│數量│所有人│├──┼──────────┼───┼──────┤│1│簽注單│1本│洪吳秀蘭│├──┼──────────┼───┼──────┤│2│六合彩開獎記錄│1張│洪吳秀蘭│├──┼──────────┼───┼──────┤│3│現金(新臺幣)│880元│洪吳秀蘭│├──┼──────────┼───┼──────┤│4│六合彩簽注單│1張│郭耀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