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221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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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訴字第22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4月12日

裁判案由:返還款項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訴字第2214號上訴人即被告 廖登武 被上訴人即原告 黃道恆 上列當事人間因請求返還款項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5萬5836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萬7241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6年4月12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李嘉益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4月12日
書記官劉念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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