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埔簡字第48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錢貞結
被 上訴人
即 被 告 裴大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除地上物返還土地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
民國108年7月1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第二審上訴。查
本件上訴利益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貳拾萬玖仟柒佰玖拾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參仟參佰壹拾伍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
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
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19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埔里簡易庭
法 官 劉彥宏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1 日
書記官 陳政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