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朴簡字第158號
原 告 陳柏任
被 告 蔡麗芬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該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8年9月17日下午2時45
分在本庭第一法庭進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8年8月19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朴子簡易庭
法官林望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8月19日
書記官江靜盈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朴簡字第158號
原 告 陳柏任
被 告 蔡麗芬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該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8年9月17日下午2時45
分在本庭第一法庭進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8年8月19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朴子簡易庭
法官林望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8月19日
書記官江靜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