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簡易庭(含朴子)108年度朴簡字第158號民事裁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朴簡字第158號
原   告  陳柏任
被   告  蔡麗芬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該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8年9月17日下午2時45
分在本庭第一法庭進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8年8月19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朴子簡易庭
法官林望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8月19日
書記官江靜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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