橋頭簡易庭108年度橋簡字第579號民事裁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橋簡字第579號
原   告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林務局屏東林區管理處
法定代理人  張偉顗
訴訟代理人  尤挹華 律師
被   告  黃耕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土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事實及理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因不動產之物權或其分
割或經界涉訟者,專屬不動產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其他因不
動產涉訟者,得由不動產所在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
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
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10條及
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主張被告無權占用其所管理之屏東縣○○鄉○○段
○○○○號之土地(下稱系爭土地)興建魚塭使用,爰依民法
第767條第1項、第179條等規定,起訴請求被告返還土地
,並給付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等語。經查,本件涉訟之系
爭土地坐落於屏東縣,被告亦設籍於屏東縣,均非位於本院
轄區等情,有土地建物查詢資料、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在
卷可稽,是依前開規定,本件自應由臺灣屏東地方法院管轄
,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移送
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8月19日
橋頭簡易庭法官張立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8年8月19日
書記官塗蕙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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