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投簡易庭(含埔里)108年度埔小字第219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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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08年度埔小字第219號
原   告 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炳輝
訴訟代理人  林瓊芬
       楊順宏
被   告  蔣月英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8月5日言詞辯
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玖仟捌佰參拾參元,及自民國九十四
年六月十九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週年利率
百分之十七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8年8月19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埔里簡易庭
法官丁婉容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
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
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
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二十日內補提合法
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並向本院繳足上訴裁判
費。
中華民國108年8月20日
書記官黃惠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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