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89年訴字第1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2月1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訴字第十六號
上訴人即被告甲○○
乙○右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八十八年一月二十六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肆拾柒萬玖仟柒佰玖拾壹元,折合銀元壹拾伍萬玖仟玖佰叁拾壹元,應徵裁判費銀元貳仟叁佰玖拾玖元,折合新台幣柒仟壹佰玖拾柒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二月十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庭~B法官楊真明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二月十一日~B法院書記官李素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