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89年訴字第32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2月10日
裁判案由:給付借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三二四號
原告乙○○
送達地址:彰
一、右原告因請求給付借款,曾聲請對被告甲○○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檢送聲明異議狀繕本一件,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七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訟訴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壹佰貳拾伍萬元,折合銀元肆拾壹萬陸仟陸佰陸拾陸又叄分之貳元,應繳裁判費銀元肆仟壹佰陸拾柒元,折合新台幣壹萬貳仟伍佰零壹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壹萬貳仟肆佰伍拾陸元。
(二)交付送達費郵票拾份(每份新台幣叄拾肆元)。
(三)提出準備書狀,並依對造人數提出繕本。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二月十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B法官王獻楠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二月十日~B法院書記官楊文正